「認筆跡」怎樣準備?
按《民法典》第 1032 條經第 13/2017 號法律修改的規定,不動產租約各方簽名須公證認定。同法典第 1033 條規定租金須以澳門元訂定。一般對照認定須帶文件正本,以及載有簽名樣本的身份證明文件或其認證繕本等。以受權人或法人代表身份簽署、需要特別註明時,另須代表身份及權力的證明。
公證費不等於租樓全部支出
公共公證署的對照認定,每個簽名一般收澳門元 10;涉及特別註明為澳門元 20。如文件須繳印花稅,公證署一般可代收。租約印花稅、租金、按金及中介費是不同項目;本篇不估算合共金額,辦理前按合同向公證署確認。
依據:法務局/政府入口網站
簽約前的核對清單
以下是手冊整理的準備建議,不是政府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單。仍有疑問的項目先留空,釐清後才簽約或付款。
這裡可先閱讀準備內容。需要保存勾選進度,可在 App 使用清單;勾選只作個人記錄,不代表已辦妥。
官方資料與辦理入口
查看最新規定及辦理方式,連結不會自動提交任何資料。
查看官方認筆跡手續 ↗適用範圍與限制
適用情況
- 準備在澳門租住私人住宅,想整理簽約前核對事項的居民。
本篇未涵蓋
- 不涵蓋社屋、經屋、長者公寓或商舖租賃。轉租、共同持有、代理權或現有爭議,須按個案核實;本篇不判定合同效力或計算違約賠償。
資料來源
核對於
-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民法典:第1032、1033條(租約方式及租金) ↗
-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3/2017號法律:租約書面及簽名認定規定 ↗
- 法務局/政府入口網站公證認定:對照認定文件、費用及辦理地點 ↗
由手冊整理,並非政府服務。涉及你的個案時,以主管部門確認為準。
這篇有哪裡需要補充?
資料有錯、看完仍不清楚,或想補充文章,都可以告訴我們。
回報這篇文章 →接著可以讀
想保存收藏與準備進度?下載 iOS 或 Android App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