先通知,再補足證明
可預見的合理缺勤須至少提前 3 日通知;突然生病屬不可預見情況,應儘早通知。只有打電話或傳訊息並不足夠,還要提交證明;沒有通知、沒有證明或解釋不實,可能被視為不合理缺勤。
依據: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
不是任何地方的醫生紙都自動接受
須提交獲澳門政府發出執照的醫生,或僱主接受的醫生所發出的證明。在外地就醫時,應及早向僱主確認接受方式,保留原件及提交紀錄;不要自行修改醫生所載休息日期。
依據: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
分清「合理缺勤」與「有薪」
| 情況 | 怎樣處理 |
|---|---|
| 普通病假上限 | 因病或意外受傷的合理缺勤,每曆年最多連續 30 日或間斷 45 日;這不是全部有薪的額度。 |
| 法定有薪部分 | 完成試用期後,每曆年其中 6 日有薪。試用期是否完成要看實際合同及情況,不宜一律當成入職 3 個月。 |
| 公司提供更多 | 查看合同或書面協議是否有更優待遇;工傷休假按工傷補償制度處理。 |
依據: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
僱主要求覆查時
除住院情況外,僱主可指定具澳門執照的醫生核實健康狀況,費用由僱主支付。若檢查結果否定所指健康狀況,僱主須立即通知;接獲通知翌日起的缺勤會有不合理缺勤風險,應即向勞工局查清爭議。
依據: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
官方資料與辦理入口
查看最新規定及辦理方式,連結不會自動提交任何資料。
查看病假通知與報酬規則 ↗適用範圍與限制
適用情況
- 受《勞動關係法》一般制度保障、因病或非工作意外缺勤的私人僱員。
本篇未涵蓋
- 工傷、職業病、產假與公職制度不在本篇的普通病假範圍。
資料來源
核對於
-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《勞動關係法》現行整合文本 ↗
由手冊整理,並非政府服務。涉及你的個案時,以主管部門確認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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